一、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常见问题
(一) 什么是计算机软件?
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。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实现一定功能的代码化指令序列,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。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、组成、设计、功能规格、开发情况、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,如程序设计说明书、流程图、用户手册等。
(二) 软件着作权保护期限是多长?
自然人的软件着作权,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;软件是合作开发的,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*50年的12月31日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着作权,保护期为软件**发表之后50年,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,不再保护。
(三) 哪些人可以成为软件着作权人?
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合同约定、继承、受让或者承受软件着作权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着作权人。
(四) 游戏可以登记吗?
一个游戏作品可以分为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两大部分。游戏资源包括图象,声音,动画等部分,游戏引擎是程序代码,可以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,而游戏中动漫、视频、图片等属于其他作品,不能进行软件着作权登记。
(五) 算法软件可以登记吗?
算法是数学方法,在软件开发中,使用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实现的算法,其表达形式受到版权保护,可以进行登记。
(六) 登记证书可以要两个或多个吗?
着作权人是多方的软件,可以申请要多个证书,其中一个为正本,其余的是副本。证书的正本和副本数额不能**过着作权人的数量。
(七) 权利人可以撤销计算机着作权软件登记吗?
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,撤销登记。
(八) 正在申请登记的软件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吗?
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,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。
(九) 软件的1.0已经登记,升级版本还要再登记吗?
不同版本是不同的软件作品,软件功能和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升级软件,申请人如有需要,还应再登记。
二、计算机软件着作权材料细节要求
(一)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
1、计算机软件产品命名规范
1) 软件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:企业简称 +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+ 版本号。企业简称可以是企业的‘商号’,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‘商标’号,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。
2) 软件产品名称中禁用非计算机软件专业术语的英文或英文缩写。
3) 软件产品名称应以“软件”或“系统”结尾,如:**** 软件 V1.0;
4) 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,一般在15个字内。
2、日期以及开发情况栏
1) 开发完成日期栏: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日期。
2) **发表日期栏:指着作权人**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。发表是指以赠送、销售、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。未发表的软件不填此栏。
注意:日期具体到日,**发表日期应该比开发完成日期要晚,较少要晚一天。
3、软件开发情况栏(根据实际情况选择)
1) 独立开发:即单独开发的软件。
2) 合作开发: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。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合同。无合作开发合同的,申请者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。
3) 委托开发:指委托开发的软件。应提交标明着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。无委托开发合同的,应提交相关证明。
4) 下达任务开发: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。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。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,应提交相关证明。
4、原始取得权利栏
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。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。选择此栏的,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。
5、继受取得权利栏
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(原始取得权利的不填写此栏):
1) 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着作权。应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,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。
2) 受让是指经过原着作权人转让取得着作权。应提供明确转让事项的转让合同或法院判决书。
3) 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,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着作权的情况。申请者应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,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和法院判决书等。
注:如果以公司名义申请计算机软件着作权,那么着作权人就是公司,和个人没有关系
6、权利范围栏
权利范围是指着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全部还是部分。取得部分权利的,应当注明具体权项,选择填写如修改权、复制权、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其他权利。
7、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
需要填写的内容项
1)软件的硬件运行环境
2)软件的软件运行环境
3)软件的开发语言以及语言的版本号
4)软件的大小行数
5)软件的功能和技术特点
8、申请者栏
1) 法人申请者: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。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,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、电话。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。企业申请一般提交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。
2) 个人申请者:除填写各项内容外,应提交身份证(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)的复印件。
3) 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。